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遠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遠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遠帆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857
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