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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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3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零五十八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三千六百二十三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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