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巖清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巖清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巖清郎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3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巖清郎前於103年間,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另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②案);上揭第①、②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後,於
106年2月23日起執行第①、②案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9274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復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927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