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CAPAGALJEFFREILERASAN
(中文姓名:吳俊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3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ACAPAGALJEFFREILERASAN(中文姓名: 吳傑義 ,菲律賓籍)與告訴人SAHIDNURULAHSAN(中文姓名: 吳阿森 ,印尼籍)為同事,同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宿舍。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9日23時50分許,在上址宿舍,與告訴人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雙頰、下頜、左後腦勺、左上背、左小腿及足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