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玉卿 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 代理人 張維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代理人 蘇順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蔡俊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玉卿(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103年6月17日債權人會議記錄所載,債務人財產包括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1,888元、南山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分別尚有保單價值737元及21,953元。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據債權人於上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以代替處分上開財產,並以25,000元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