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聲請人 張柔楨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林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柔楨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3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堪信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核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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