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李佳蓉 被告 林順興 上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6年度審交簡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