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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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簡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查告訴人本院改行簡易程序後,尚未判決處刑以前,已另於民國
106年4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因被告所犯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既經撤回告訴,原來改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已失基礎,爰撤銷之,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