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後毛重肆仟貳佰玖拾玖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包裝袋(七合一麥片包裝袋)陸個、未扣案藍黑色相間之行李袋壹個均沒收。未扣案藍黑色相間之行李袋壹個如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間因與大陸地區女子 蔣孝萍 辦理假結婚(此部分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而與從事婚姻媒介為業之辛○○(另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相識,並進而認識大陸地區人民甲○○(因與臺灣男子賴亨通結婚進入臺灣地區,現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及余女之前夫劉三清(現居住於大陸地區)。丁○○、辛○○、甲○○、劉三清、「 蘇國晏 」(「蘇國宴」年籍不詳但已成年,後二人未經檢察官起訴)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或持有,且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所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甲項第四款之規定,係管制進出口物品,竟基於共同運輸、私運管制進出口物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計劃利用教育程度不高、社會閱歷淺薄之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男子於前往大陸地區探親、旅遊之機會,自大陸地區以搭乘飛機夾帶之方式運輸、私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入境,藉此掩護犯行及逃避刑事責任(丁○○與辛○○等人曾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利用不知情之己○○運輸毒品海洛因二大袋,總重約四百六十四點九一公克,純質淨重一百四十七公克,因與本件運輸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相距二個月,且毒品種類亦有所不同,故屬另行起意)。首先推由丁○○出面向瘖啞且教育程度不高之乙○○佯稱可免費招待其至大陸地區探親、旅遊等語以徵求其同意,並慮及乙○○為瘖啞人恐無法單獨完成此趟任務,遂另由辛○○以事成之後將給予一定報酬利誘有出國經驗且熟悉行程路線之丙○○(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案)共同前往,丙○○雖不能確認辛○○所稱事成之後將給予酬勞等語必然涉及不法,猶甘冒犯罪之風險應允之。隨後即由辛○○指示甲○○與臺中市「永福旅行社」接洽安排林、李二人之出國事宜,而丁○○則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先行出國至大陸地區安排丙○○、乙○○抵達後之運輸毒品等準備工作。迄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二分許,一切準備就緒,丙○○撥打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甲○○聯絡,甲○○即告以搭機時間為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一點三十分,並要求丙○○於當日上午九時前往臺中市伊士大樓附近公園等候。翌日上午,辛○○先前往臺中市○○路某超商找乙○○,以機車把乙○○帶至甲○○在臺中市○○路住處,將機票及乙○○交給丙○○,並分別交付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及一千元給丙○○及乙○○,交待丙○○將乙○○帶到大陸,丙○○遂偕乙○○搭乘客運車至桃園中正國際機場,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一時三十分搭乘中華航空公司之班機離臺,經香港後轉搭中國東方航空公司之班機前往大陸福建省寧德市,抵達後即由辛○○、甲○○、丁○○等人事先安排之大陸籍人士劉三清到機場接機,隨後丙○○、乙○○即投宿在劉三清住處;迨於同年十一月九日,劉三清依丁○○之指示,在其住處將其所有裝有第二級毒品供運輸毒品用之藍黑色相間之行李袋一個(內以燕麥片包裝掩飾之甲基安非他命六包,計毛重四千三百公克,起訴書誤載為四千三百零四公克)交予丙○○,指示丙○○返抵臺灣後,將行李袋內六包物品轉交予辛○○、甲○○,並告以如闖關成功,再與辛○○商討報酬若干。丙○○依劉三清告知「如闖關成功將給予報酬」等語,足以得知行李袋內放置有管制進口之違禁物,詎仍本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運輸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與劉三清、丁○○、辛○○、甲○○、「蘇國宴」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代為夾帶運輸走私返臺,嗣於同年十一月十日晚上九時二十五分許,丙○○與不知內情之乙○○搭乘中華航空編號CI六四二號班機返抵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欲行入境時,在查驗護照處遭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人員攔查,並會同臺北關稅局海關人員在丙○○以乙○○之名義託運之上開行李袋內查獲並扣得六包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四千二百九十九點二七公克,起訴書誤載為四千三百零三點二七公克)及包裝袋(七合一麥片包裝袋)六個(運輸毒品所用之行李袋未扣案)。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高雄市機動查緝隊及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右揭受辛○○之託探詢乙○○是否願意至大陸地區看老婆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共同運輸、私運管制物品甲基安非他命入境之犯行,辯稱:乙○○、丙○○的機票並不是伊幫忙買的,當時伊人在大陸並不在臺灣,伊也沒有幫忙他們去買過機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伊在大陸接到一通電話,那是劉三清打的,說乙○○與丙○○在他那裡,乙○○在那邊吵,叫伊跟他溝通一下,因為乙○○比較聽伊的話,後來伊記得是叫丙○○或劉三清用寫字方式跟他溝通,要他乖乖的,人家會對他好一點,並告訴他說人在外地,太過份的話可能連命都沒有;伊不知乙○○二人拿毒品回臺灣,亦不是伊叫他們去的,伊也沒有交代他們拿東西,他們在大陸的生活並不是伊安排的,都是由劉三清安排的。伊以前就知道他們這些人怪怪的,從己○○被抓後,伊就覺得他們有事情隱瞞著伊,即不跟他們往來,他們以為伊不知道他們的事情;伊是被他們利用云云。
二、經查:
(一)上開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晚上九時二十五分許,與乙○○搭乘中華航空編號CI六四二號班機返抵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境,經臺北關稅局海關人員檢查時,在乙○○名義託運之藍黑色相間之行李袋內發現有六包白色晶體(以大陸產製燕麥片包裝袋為外包裝,驗前毛重計四千三百公克)等事實,除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丙○○、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外,並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市機動查緝隊、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查獲相片一幀(均為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見海巡高市機字第0二六號卷第一頁、第二頁;鳳警刑移字第二五六一號卷第八頁、第九頁、第十頁);且經警將查獲之上開六包晶體採樣送鑑定結果,認定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0九一0三一二三八七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九號偵查卷第二十六頁至第二十七頁),足見證人丙○○確有將系爭毒品安非他命運輸進入臺灣地區之行為堪可認定。
(二)證人丙○○經警查獲後分別供稱:「(你這次為何與乙○○至大陸找劉三清運輸安非他命毒品?為何在你帶回之毒品中有兩包包裝上寫有寄丁○○之字樣?)我實在不知道此次至大陸找劉三清所帶回來的東西是安非他命毒品。是丁○○委託劉三清叫我們帶回臺灣。(那你此次與乙○○為何至大陸找劉三清?是誰指使?)是一位男子綽號叫『 阿元 』(按指辛○○)及一位大陸籍女子目前居住在臺灣名字叫「 愛卿 」(按指甲○○)真實姓名我不知道,二人幫我與乙○○買至大陸機票,錢是他們付的,因為我是娶大陸寧德市○○○路程熟悉而乙○○是啞巴不熟悉路程,因此『阿元』他委託我帶乙○○前往大陸寧德市找劉三清,因我太太是劉三清介紹,所以我與劉三清認識,我與乙○○至大陸後,『愛卿』有打電話給劉三清,後『愛卿』於電話中叫我要看好乙○○,並帶他回來臺灣將乙○○交給一位叫丁○○男子,丁○○名字有寫在包裝安非他命之麥片包裝袋上。」(參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警詢筆錄,海岸巡防署高雄市機動查緝隊卷第九頁背面;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卷第三頁背面);「(第四次去時情形?)劉三清先打電話給「阿元」,「阿元」再去幫我拿臺胞證,拿一千五百元給我,要去大陸時,又帶啞巴(按指乙○○)與我同行,叫我帶好,照顧好他,那時是十一月八日,劉三清到機場來接我,啞巴在那邊辦好落地簽證,劉三清又帶我們去他家住了二夜,丁○○打電話到劉三清家叫我聽,叫我照顧好啞巴,叫我們二人不能出去,到了第三天,劉三清帶回那六包東西,又買了一個行李袋,劉三清將那六包東西裝在行李袋中˙˙˙(他說共要給你多少代價?)劉三清有告訴我們,如闖關過關,回來丁○○還會與我們算,劉三清那時只是暗示而已。(劉三清在何處告訴你的?)是丁○○告訴劉三清,劉三清再告訴我的,他說如能闖關成功,回來他會再與阿元商量看要給我多少。」(參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偵訊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九號卷第六頁背面至第七頁背面);「(你替何人帶毒品進來?)替丁○○帶的,但我不知裡面是毒品。(你共替他帶過幾次?)我只有這一次,我共去過四次。(你去日次有無付過錢?)機票別人替我出的,是綽號『阿元』替我出的。(你們約定東西帶進來要交給何人?)交『阿元』及『愛卿』。」(參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偵訊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九號卷第十四頁至第十五頁)等語。按攜帶入境之物品如非係政府管制進口之物品,何須以闖關之方式為之,被告丙○○雖係國民小學畢業,惟其前此已先後二次前往澳門,一次前往大陸地區,此經隨其於本院審理及檢察官偵查中陳明在卷,被告丙○○既有多次出入境之經驗,且依其上開自白內容觀之,被告丙○○於攜帶系爭六包安非他命入境前,即已知悉係政府管制進口之違禁物無訛。另被告丙○○雖自警訊伊始雖均否認知悉劉三清所交付者係毒品,然據證人丙○○於前開所言當時均在劉三清住處休息,不能外出,嗣後劉三清帶回被查獲內裝安非他命之大陸麥片回來,並順便帶回一個藍黑色行李袋,將內裝安非他命之大陸麥片及正常之麥片、乙○○褲子放置於藍黑色行李袋等語,足徵被告丙○○此次前往大陸,含搭機、乘車等在途期間,短短二天多,並無其他目的,唯一之目的可以說是受託前往大陸地區為丁○○自大陸地區帶東西返臺;再者,依被告丙○○上開所述,劉三清係在被告丙○○面前,將裝有安非他命之燕麥包放入行李袋內,被告丙○○亦目睹其事,若包裝毒品之燕麥包果係燕麥,在客觀上即無闖關之問題,辛○○等亦無須支付萬餘元來回機票費用並提供食宿,並約定如闖關成功會再給予報酬,且自大陸等地以夾帶方式運輸安非他命返臺屢經破獲之事亦頻頻為報章、電視等媒體所披露,被告丙○○自無不知之理,因此被告丙○○有私運管制物品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間接故意,足堪認定。而證人丙○○於獲案後既多次指述本件係由被告丁○○所指示,並供出辛○○、甲○○、出資購買機票安排渠等出國,至大陸後另由劉三清接機並安排住居在其住處,其間辛○○、甲○○且與劉三清互有聯繫,隨後劉三清即依被告丁○○之指示將裝有系爭毒品安非他命之行李袋 託付渠 等帶回臺灣,返回後欲轉交給辛○○及甲○○,而被告丁○○於丙○○、乙○○在大陸期間,更撥打電話安撫乙○○情緒,以免徒生事端等情,足認被告丁○○確實有一定的涉案程度,難脫干係。
(三)另被告丁○○於案發前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五日止即與辛○○、甲○○有多次通聯紀錄,分別有以下對話:
**********************************⒈戴 日源 →丁○○(⒐⒒,:)張:喂~,你好。
戴:喂, 張桑 ,你現在機票訂這樣啦,你的九點 長榮 啦。
張:長榮。
戴:啊另外一個己○○是‧‧‧。
張:ㄟ我幾點的?戴:九點啦。
張:晚上喲?戴:明天啦。
張:明天早上九點喲,好。
戴:嘿啦,啊劉ㄟ,一個是二點二十五啦,二個的是三點五十啦張:二個的是彰化的那二個嗎?戴:嗯,一個的也是彰化的啦。
張:有同陣嗎?戴:把他們分開啊。
張:你的意思是三個都彰化的。
戴:嗯。
張:他們三個都有認識嗎?戴:都有熟啦。
張:他們應該會知道,會嗎?戴:讓他們去,他們不知啦,互相都不知啦,二個在一起的就知道了啊,你來,我們登記一下。
張:我馬上到,我差不多六點就到了。
戴:總共機票四萬多啦。
張:沒關係,我等下過去再處理。
⒉ 戴日源 →丁○○(⒐⒒,:)張:喂ㄟ~。
戴:喂,我跟你講,啞巴和你同班讓他坐後補好不好?張:你就用在他那位才對。
戴:那位就沒位了啊。
張:那~,我們那個拿起來就有了啊。
戴:那知,如果沒有呢?張:好啦,我現在在找啞巴,還沒看到人。
戴:要怎樣先說好喔,票訂下去是~。
張:要找人,還沒看見ㄟ,我現在還在等,我還得交待我師父如果有看到,叫他馬上打手機給我,我再來去載人。
戴:那現在要怎樣,給他補九點ㄟ。
張:你給他補後面啦,較晚的時間啦,二點多啦,三點多的啊。
戴:三點多那班同班,能讓他們三個坐同一班嗎?張:不行,不行,可以補二點多的後補嗎?戴:不是啊。他那二點多的也是會相遇啊,差半個多小時會相遇啊,你從早上就讓他補啦。
張:好啦,好啦,那你給他弄早上的,我的是九點多的,之前有嗎?戴:最早九點,再來十點。(問旁邊小姐:九點以前有嗎?)張:十點有嗎?戴:都沒有位子。
張:那你暫時用九點的啦。
戴:啊現在不就你把他排後補ㄟ嗯,九點ㄟ嗯,一直補下去就對了。九點多、十點多、二點多都有後補啦。
張:那就十點多後補,啊不行,我要先把他送出去。啊不然你就用九點多的,和我同一班的好了。
戴:好啦,後補哦?張:好。
⒊戴日源→丁○○(⒐⒒,:)張:喂ㄟ~。
戴:ㄟ 張仔 ,你現在問啞巴的,就是和你同班,他現在後補啦,如果他沒坐上去,你也後補十點那班也可以,你們兩個啦。
張:好,我了解。
戴:別說你們一個坐上去,一個補不上去,你再留下來跟他坐十點同一班。
張:好,我知。
戴:你要快把他找出來。
張:我正在找。
⒋戴日源→丁○○(⒐⒒,:)
戴:你們三個回程的機位要給他們劃嗎?要嗎?張:有劃隔天啊。
戴:隔天幾點。
張:都可以。
戴:三個一起嗎?三個回來都在一起。
張:對啊。
戴:大約幾點?張:大約快中午那時候。
戴:丁○○沒回來啦(註:是對旁邊小姐說的)張: 阿源 ,你記得喔,另外一個你要慢著把他劃掉喔。
戴:沒啦,留著。
張:如果找不到啞巴,要照你排的三個走喔,我會處理。
戴:什麼,你現在是說 文科 嗎?也要讓他出去嗎?張:如果我找不到啞巴,沒辦法,明天就照這樣走啊,那不要劃掉。
戴:文科的位沒劃掉嘛。
張:對啊,他如果要走,你可以幫他拿機票就可以走了啊。
戴:現在就是差一張機票啊,現在早上一張都一萬多,那文科不就別拿。
張:你如果夠就拿,不夠文科就慢點拿。
戴:文科的,我就是沒拿啊。
張:要的話明天再拿就好。
戴:對啊,如果明天下午二點多,我早上拿還來得及。
張:訂隔天回來,我問看隔天可以回來嗎。
⒌戴日源→丁○○(⒐⒒,:)張:喂~,你好。
戴:老大,你三個都認的了嗎?剛才身份證都在這,你都沒認到。
張:你現在彰化那兩個我都認的了,彰化我看那個老大‧‧‧我就知道。
戴:那文科呢?他自己一個人先過去ㄟ。
張:沒關係,他幾點的啊,我去機場等就好,我去對面接就好,他穿什麼衣服跟我說一下就好。
戴:我想說我這有身份證影印給你。
張:那明天六點我要去找瓦斯。
戴:你現在在那?張:我現在在家裡。
戴:旋平路那嗎?張:嘿。
戴:我印一印拿去給你啦。
張:好,你如果來我不在,因為我現在等下要去我二兄那。
戴:你要去哪裡?張:我六點要去市內再跟你拿有關係嗎?戴:好啊。
張:我六點要去找瓦斯,再去跟你拿。
戴:好,我三個都印一印。
⒍丁○○→甲○○(⒑⒐,:)余:喂。
張:我 小張 厚,你跟我講一下永福旅行社的電話號碼,我跟他問好嗎?余:那一個?張:永福旅行社?找那一位?余:姓黃。 黃靜玲 。
張:厚黃靜玲,那電話勒?余:○四─00000000。
張:如果沒有臺胞證,要坐進去廈門可以嗎?戴:沒關係。
⒎丁○○→甲○○、戴日源(⒑⒘,:)張:喂, 愛清 哦,我是小張啦。
余:嘿,厚。
張:那 阿華 已經坐巴士回臺中。
余:是啊,是啊,我剛才打電話給他了,他已經~。
張:有聯絡上了厚?余:嘿,嘿。
張:那阿源在那裡嗎?余:有啊,有啊,剛才我才到家呢?張:那你叫阿源聽一下。
戴:喂~。
張:你阿源厚?戴:嘿。
張:阿華現在下去找瓦斯,你跟講一下,你欠東西你跟他講一下。
戴:大哥說要等他的消息。
張:好啦。
⒏丁○○→甲○○、戴日源(⒑⒘,:)余:平安到達放心了喔。
張:你跟大哥講一下喔。
戴:喂。
張:阿源。
戴:交給大哥了,那個袋子他也拿走了。
張:沒關係,那個我要給他拿回去的,那個我的啊。
戴: 永華 跟我說,要拿去我姐姐那裡寄放,說要裝什麼。
張:沒關係啦,他就要那個袋子,工作順利比較要緊啦。
戴:我交給他了啦。
張:你跟阿兄商量一下,看有欠什麼?戴:有,我有跟他講。
張:他說什麼?戴:他說晚上要打電話給我。
張:好,他如果打電話給你,你再跟他說現在來要怎麼處理,再叫他跟你講一下。
戴:好。
張:好,事情有順利就好了。
戴:好。
⒐丁○○→甲○○(⒒⒌,:3)余:喂。
張:喂,愛清,我是小張,我跟你說哦,我現在還不能回去,找不到人啦。
大哥叫我想辦法找看看,那阿源今天不是~,你們有去辦事嗎?余:我跟你講啦,那個塑膠袋印不來啦,昨天拿,答應講他試印一下啦,剛
才過來,昨天晚上打電話講印不來,印不來剛我跟阿源一起去拿回來啦。
張:哦,那我跟你說,找電話簿再找看看沒關係啦,慢慢的找一下。
余:我跟你講,那個袋子他印不來啦,他講那個拼裡面的那個圖案啊,他要用電腦啦,沒有用電腦拼不出來啦,那樣子拼不出來啦。
張:哦,了解,了解,那我跟你說,你跟阿源講一下,你問他那個包裝好的
是不是,我們如果買回來,要打開的時候能打開嗎?照我這樣講他~,不然你叫阿源聽,我跟他講一下。
余:不是啊,你那天是那裡買來的。
張:那是我們這邊的嘛,余:沒錯啊,我剛才有打電話問「三清」啦,我問你那裡能不能印各種袋子
啦,那你那邊空袋子買來了嗎?張:不是啦,那幾個包好的吧。
余:哦~,我跟你講啦,我跟他問啦,問他,你那可以印,就在你那裡印啦。
張:這樣子哦。
余:那當然囉。
張:那我跟你說哦,啞巴的事今天要去辦一下哦!余:什麼。
張:啞巴啦,阿源有跟他約禮拜二嘛!余:是啊,禮拜二沒錯,我現要去辦啊。
張:哦,啞巴的事要去辦一下哦。
余:哦。
張:好好,那這樣子哦。
余:好,我跟你講哦,那袋子這邊再去問幾家啦,如果沒有,不行的話就在那邊哦。
張:好,沒關係。
余:ㄟ,你如果可以印,就在你那邊印沒有關係啦。
張:好。
**********************************以上有丁○○所使用0000000000號及甲○○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可資參照(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號卷第四十四頁至第六十六頁),而上開監聽錄音帶亦經當庭播放供被告丁○○指認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一份附卷可參。從前揭對話內容可以瞭解,被告丁○○與辛○○、甲○○、劉三清、「 蘇國彥 」(綽號大哥、 蘇董 )等人在案發之前聯繫密切,通話當中並多次提及安排己○○、乙○
○、丙○○等人到大陸地區之出國事宜,包括證件的提出、班機的時間、人數及補位之確認等,並隨時追蹤己○○等人之動向,以瞭解是否順利搭上飛機或客運巴士,其中被告丁○○為確實掌握人員的行蹤,也要求辛○○提供人員的穿著打扮以便順利達成接機的工作;另依照本院卷附丙○○與乙○○之入出境查詢資料顯示,林、李二人分別出國四次及三次,在國外逗留的時間均不長,甚至於僅有一日或二日,衡情應非出國辦理假結婚手續,況辦理假結婚又何須出國如此多次?辯護人為被告丁○○辯稱上開通話譯文內容僅係前往大陸辦理假結婚的對話云云,即非可採。而彼等所安排之己○○,隨後即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在中正國際機場為警查獲,另丙○○、乙○○則因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在中正國際機場為警查獲,更見被告丁○○等人事前的聯繫及安排與上開運輸毒品行為有絕對密切的關聯。
(四)再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辛○○去我家裡找我,說要去臺北變更住所,我說還沒有請假,他還特地帶我向廠長請假,說好九月十二日下午二、三點就回來,怎麼知道他會帶我去澳門˙˙˙辛○○在入出境管理局的門口從他的口袋將機票拿出來給我,他何時買的機票我不知道,我沒有出到機票的錢˙˙˙這次出國是辛○○騙我過來,說我太太親戚人在澳門,叫我去跟我太太的親戚解釋我的住址弄錯,因為當時我是跟別人租房子,沒有變更住址。這次我去澳門就是為了解釋我的住址弄錯,導致我太太沒有辦法過來臺灣˙˙˙我到東方酒店的時間是下午四點半左右,結果他就帶我上去五○二號房。結果我在裡面等,都沒有人,後來六點多的時候,等不到人,我就打算要回來臺灣,因為我的機票是當天下午七點十五分,後來房間的電話響,我就拿電話聽,他就問我是否是己○○,他說他是我太太的親戚,因為有點事情耽擱,等一下就來找我,我跟他說我在趕飛機,不能等,他說要安排隔天早上的飛機回來,後來他就安排我隔天晚上七點十五分的飛機,他要我明天才回去,後來電話掛掉後,丁○○在晚上七點左右到東方酒店來,他來了之後,我也不認識他,他自我介紹是我太太大陸的親戚,他是用臺語跟我說話,他就跟我拿機票,說要去改時間,我就將機票交給他˙˙˙被查獲的海洛因,是我回來臺灣前,在澳門的東方酒店由丁○○交給我的,他跟我說,是我太太 劉淑錦 買給我的,說裡面是糖果、餅乾,要我帶回來臺灣吃,毒品是放在最裡面的,他想說我眼睛看不見,我罹患白內障。」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被告丁○○固坦承在澳門東方酒店交付內含毒品海洛因之手提袋給己○○等情,但否認知悉內有海洛因毒品,辯稱當時伊人在大陸,辛○○打電話要伊去接人,伊覺得怪怪的,本不想幫他做事情,該手提袋係劉三清的弟弟交給伊,要伊交給己○○,說是他老婆叫他拿回去的,伊確實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云云。惟依據證人己○○所指出,該次澳門之旅是辛○○以欺騙方式成行,機票係辛○○所提供,伊並未支付任何費用,核與上開監聽譯文有關安排己○○出國之內容相符,而依該內容多為辛○○與被告丁○○之對話以觀,被告丁○○不但事前知悉己○○即將到澳門,且特別要求辛○○提供己○○之穿著打扮供伊辨識以便接機,最終亦交付藏有毒品海洛因之手提袋給證人己○○,可說是全程參與證人己○○此次澳門之行的策劃與安排,涉入甚深。而觀諸證人己○○在毫無心理準備之下匆促成行,到澳門後始終滯留在東方酒店內,足不出戶,最終也只取得自稱係其太太在大陸的親戚丁○○所交付內裝有毒品海洛因的手提袋,隨即隻身返回臺灣等過程,顯見辛○○及丁○○等人安排證人己○○出國的目的無他,純係利用其視力不佳、智慮淺薄的弱點私運毒品闖關回臺而已。被告丁○○既然全程參與證人己○○此次澳門之行的策劃與安排,最終復將藏有毒品海洛因之手提袋交給己○○,其竟稱不知內有毒品孰能置信?況苟如被告丁○○所言僅係代為轉交,並不知內有毒品海洛因云云屬實,其又何以自稱係太太在大陸的親戚欺騙證人己○○?衡情被告丁○○如此作為無非係博取己○○之信任,以順利完成其私運毒品海洛因之目的爾爾,足見被告丁○○確實參與此次犯行的事前謀議及事後執行工作無訛。雖然,此次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利用己○○私運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與本件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利用乙○○私運毒品安非他命的犯行在時間上有所區隔,私運之毒品種類亦有差異,本院認為後案係另行起意,但可以瞭解彼等之犯罪模式,均是由被告丁○○與辛○○等人分工合作,有在臺灣負責找尋可利用之人頭,以到大陸探親、旅遊為由安排彼等出國,也有在大陸地區負責接頭,準備食宿、交通事宜,並將欲輸入臺灣之毒品包裝託付人頭等等,由此亦可佐證被告丁○○在本件所扮演之角色絕非僅係旁觀者或如其所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偶而提供協助而已,否則證人丙○○何以在本件獲案之初多次指述系爭毒品係被告丁○○委託劉三清所交付,及如果闖關過關,丁○○還會與渠等結算報酬等語?其為運輸系爭毒品之幕後推手無疑。
(五)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第三次我要去看看結婚的對象,但是我第三次去大陸時,女方並不在,我就回來了。我不知道女方住在哪裡,所以我沒有去她家,這次到大陸去沒有去外面旅遊,一直都是在劉三清家中,他們有帶我去酒家喝點酒,找一些女伴,去的時間很短,就只有這一次,喝酒的地點就是在劉三清住的地方附近,第三次去的地方是一個很貧窮的地方˙˙˙(第三次去大陸是否由丁○○安排所有的旅程活動,包括購買機票、航班、大陸的接洽人員、住宿地點等?)是的,都是由丁○○負責的。(第三次去大陸,出國之前二天或三天丁○○有無跟你洽談出國的事宜?)有的,他告訴我說帶我去大陸免費行程,去看看去玩,不會花我的錢。(出國之前給你什麼東西?)出國之前,辛○○有給我新臺幣一千元。(出國的機票等資料是何人交給你的?)辛○○,都是辛○○負責的,他是在坐飛機之前交給我的˙˙˙(就被查獲這次,剛才說是去看假結婚的對象,之後又說是去大陸玩不用錢,到底去大陸的目的為何?)我原來是要看女方,後來沒有看到,所以就留在那裡玩。」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審判筆錄),核與被告丁○○自承曾於本次出國前,受辛○○之託徵詢乙○○是否願意到大陸探視老婆等語相符,並與前開監聽譯文記載被告丁○○與辛○○於案發之前多次提及欲安排啞巴(即乙○○)到大陸等內容相互吻合。而證人乙○○最終亦因涉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為警當場查獲。從證人 黃春明 出國前原係計劃探視在大陸的妻子,然出國後竟未曾謀面,於逗留短短二日之後隨即由大陸籍男子劉三清交付藏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李袋返回臺灣等過程以觀,顯見此次旅程僅係被告丁○○及辛○○等人利用證人乙○○智慮淺薄、容易配合之特性私運毒品闖關回臺的手法而已,否則既稱係至大陸探視妻子,竟然未事前妥善聯繫即貿然成行,最終亦逗留二日即草草結束,這絕非一般正常的行為模式。況證人乙○○既係辦理探親之私事,又為何由被告丁○○、辛○○等人安排行程並支付旅費?在在與事理不符。另外,證人乙○○此行在大陸期間,曾因情緒不穩鬧彆扭,經劉三清向丁○○反應後,丁○○以電話要丙○○以寫字方式與乙○○溝通,告以人在外地應小心謹慎,否則太過份的話可能連命都沒有等語,為被告丁○○自承在卷(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證人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偵訊筆錄所稱:「˙˙˙劉三清到機場來接我,啞巴在那邊辦好落地簽證,劉三清又帶我們去他家住了二夜,丁○○打電話到劉三清家叫我聽,叫我照顧好啞巴,叫我們二人不能出去,到了第三天,劉三清帶回那六包東西,又買了一個行李袋,劉三清將那六包東西裝在行李袋中。」(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九號卷第七頁正面)所言大致相符。可見被告丁○○對於丙○○、乙○○到大陸仍時常保持高度關注,否則乙○○在大陸鬧情緒時,劉三清為何打電話要被告丁○○出面安撫?若僅是一般出遊探親,被告丁○○又為何要丙○○轉達乙○○人在外地應小心謹慎,否則太過份的話可能連命都沒有等語?足見被告丁○○雖未當面交付藏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行李袋給丙○○二人,但仍在大陸隨時監控丙○○、乙○○之動向。由此更可印證前揭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所言系爭毒品係被告丁○○指示劉三清交付藏有系爭毒品之行李袋給伊等語,絕非空穴來風、毫無憑據。
(六)此外,本件證人丙○○、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晚間九時十二分返國及同日九時二十五分為警逮捕後,丙○○與甲○○、甲○○與丙○○及綽號蘇董之「蘇國彥」另分別有以下對話:
**********************************⒈丙○○→甲○○(⒒⒑,:)余:喂。
林:喂,愛清哦。
余:嘿。
林:我們到桃園機場了啦。
余:哦~,你出來了是吧?林:還沒出來,我還在裡面先打電話給你。
余:好好好。
林:我會去坐車子到臺中,我才打電話給你,我這個沒有電了,忘記充電。
余:ㄏ哦。
林:你知道忘記充電沒辦法收到啊,我會和你聯絡啦。
余:你到干城車站下車厚。
林:嘿,我下車就打電話給你,大概十一點多就到了。
余:好,那我開車去接你。我就開車去接你厚。
林:好。我到臺中的時候,中山醫院那邊我就打電話給你。
余:好好好。
林:我下車打電話給你。我這個沒有電,沒辦法,收不到啦,我忘記充電厚。
余:哦,好好好。
林:好,再見,我啞巴把他帶回來了啦。
余: 厚厚 ,再見。
⒉蘇董→甲○○(⒒⒒,○:)余:喂。
蘇:喂,你好。
余:你好。
蘇:好了沒有?余:咳,怎麼還沒到,不懂的啊,他九點多,他就打電話講到臺北了啦,但還沒來,我也在等他ㄟ。
蘇:啊你都沒有去接他,還是什麼。
余:沒有啦,不要接啦,他自己回來啦。
蘇:自己一個人,二個人?余:二個人厚?蘇:嘿。
余:二個人一起回來?蘇:對啊。
余:是厚。
蘇:他沒有告訴你哦。
余:有啊。他到臺北已經下飛機告訴我啦,他講他手機是沒有電啦。
蘇:那 清高 沒有告訴你哦。
余:有啊。他是講到臺中他會打電話給我啦。
蘇:啊會不會出問題啊。
余:ㄏ啊?蘇:那個人的家裡你知不知道?余:那個人家裡知道哦?蘇:?余:我會知道他的家。
蘇:那二個人知道嗎?余:知道哦,知道哦。
蘇:那到他家裡去看看啊。現在十二點多了。
余:十二點鐘可能沒有啦,因為他那時候九點多,他講剛下飛機就打電話~。
⒊蘇董→甲○○(⒒⒒,3:)余:喂。
蘇:我看到中山機場下來的車厚,都沒有在那邊,都沒有走那一條路啦,都走這一條什麼路啊,民權路啦,都沒有走中正路那邊啊。
余:中正機場下來的啊。
蘇:嘿,都沒有走中港路,都走這一條民權路。
余:都走民權路?蘇:我看了三部,嘿。我都在這邊繞,看了三部了。中正機場的,那個飛狗的中正機場的。
余:哦,那他都是這邊有停啊。
蘇:ㄏ啊。
余:上次他回都是在這個地方。
蘇:沒有,沒有。現在都沒有從這一條路那邊走。我看了三班啦,最後一班已經到了啦。
余:最後一班已經到了?因為到四點鐘,我剛才有問他是講沒有那個。
蘇:都沒有在那邊等啦。你們在那邊等都沒有中正機場的都不知道。我等了半天都沒有車,中正機場來的車。
余:哦~,是這樣。那今天沒有堵車ㄋㄟ,那沒堵車,那怎麼這樣子ㄋㄟ。
蘇:沒有堵車,你們在那邊等也沒有中正機場飛狗的車。~?余:如果在干城車站他也會打電話啊。
蘇:對呀。
余:他要下飛機前ㄋㄟ,下車一定會打電話啦。
蘇:我跟你說啦,在桃園機場啦,假如有事情啦,喂。
余:嘿。
蘇:假如有事情啦,報紙百分之百登出來啦,絕對逃不了啦。
余:是厚,是厚。那會~,那天我們就麻煩了。
蘇:我就現在叫人家看新聞啦。
余:看新聞厚?蘇:嘿。
余:那你叫人家先看新聞,我在這邊再等,我等到四點鐘再講厚。
蘇:好。
⒋蘇董→甲○○(⒒⒒,4:)余:喂。
蘇:喂。
余:大哥啊。
蘇:嘿,你好。
余:我在這裡等都沒有勒。
蘇:都沒有哦?余:怎麼辦勒。
蘇:出去太多趟了,連這個都給他出去。
余:唉,那我再去他家找找。
蘇:ㄏ啊。
余:再去他家看看啦。
蘇:今天哦。
余:我現在再去他家看看厚。
蘇:我~,這個~,我明天臺北那邊查一下。
余:我覺得這肯定在機場出事了,我覺的是這樣子。
蘇:這樣。
⒌甲○○→「蘇國晏」(⒒,:)余:喂,大哥啊。
蘇:嘿。
余:我打了好幾次電話你都語音信箱,剛才張大哥打回來啦。
蘇:對呀,叫阿源打給我。
余:喂。
蘇:喂,嘿,你說什麼。
余:我跟你講,現在情況怎樣勒。
蘇:情況是只有張先生(清高)有事,你們都沒事呀。
余:沒有事?他還講說是我買的飛機票,跟那個‧‧‧。
蘇:飛機票是你買的,但是東西你又沒交給他?余:沒錯,他講接頭是我吔。
蘇:不會,不會,你們保證沒有事情,你們假如有事情,你們把我咬出來沒關係,我保證你們都沒有事情。
余:是這樣哦,我還怕的到處跑。
蘇:不會,不要亂跑。
余:我跟你講啊,我跟你連絡不上呀,所以那天飛機票啊,什麼都是我交待清楚去,他‧‧‧。
蘇:因為這個監聽,只有監聽我跟張先生的電話,只有監聽我們二個電話,
所以不關機不行,啊你們,只有張先生危險,我只有連絡他而已,你們沒有危險,我就沒有連絡你們了。
余:哦,是這樣哦,我就怕哦,怕連絡不上你,怕有事情,也不懂哦。
蘇:你東西也沒有拿給他,也沒有做什麼,你們有什麼事情?絕對沒有事情。
余:反正,最後一通電話他(指丙○○)在機場有打給我啦。
蘇:最後機場,他打給你怎麼講?余:他說他人到機場了,東西我拿到了,反正我到那邊你在什麼地方等我呀,我等一下東西就會交給你,這最後一通電話啦。
蘇:你不知道裡面的東西呀,(這是禮品呀)余:是這樣哦,我就怕這通電話。
蘇:因為你們沒有監聽呀,是監聽張先生跟我的呀。
余:今天,我跟你講文科那邊可能比張大哥還嚴重啦,因為文科老婆過來,
我叫他不要去對保,他再三要去對,對了,現在連文科老婆都給他留在彰化就是講這些事情啦。
蘇:他沒有事的啦,文科老婆又有什麼事。
余:不是他,文科老婆有事,他就是要對他,我們的事,文科為什麼會被捉
,誰叫他去,事情怎麼那個,他給警察局叫進去談這些東西啦。蘇:這個,有的時候,大部分都是你們自己搞出來的東西,你們要搞到有事情,我又有什麼辦法。
余:我們這段時間就東躲西躲。
蘇:你們不必躲啦,你們沒有事情啦。
余:沒有是最好呀。
蘇:我就跟張先生講了,你們沒有事,他本身有事,叫他絕對不能回來,我
隔天,那天晚上找不到,隔天早上,我就即時打電話給張先生,你不要回來,我還要寄三萬元去給他吔,因為他事情很嚴重,你們沒有什麼事情,我敢保證啦,沒有事情。
余:他老婆出來,又沒對保,後來我那天又幫他帶到他那邊去。
蘇:文科那邊,你們不要自己惹事生非就好了。
余:我知道啦,他老婆給他‧‧‧。
蘇:你出庭哦,你絕對跑不掉啦,你懂我意思嗎?余:以後出庭我還想不去耶。
蘇:不能不去。
余:如果去了話,給人家抓起來,怎麼辦,現在文科老婆出來了,又不一樣了。
蘇:文科老婆出來?余:是啊,大陸出來,他就講說,他沒叫文科去那個地方耶。
蘇:你最好電話上都不要講什麼,萬一這段話被錄去的話,你沒事會變成有事情。
余:我沒跟誰打電話啦。
蘇:最好不要講什麼啦,講事情點到為止。
余:我知道。
蘇:點一下就明瞭了,不要講的很清楚啦,知道不知道,電話被監聽,太厲
害了,真的很厲害,我不騙你啦,到後來我都不敢跟你講什麼,我都叫阿源聽電話,因為你講話很直接,聲音又大,哦,這個錄起來一清二楚,跑不掉,死路一條,被錄到的話,就死路一條。
余:我那另外一支已經停掉了,沒用了。
蘇:就是啊,你們不要自找出毛病出來啦,人家要用什麼、什麼你不要去管他啦。
余:沒錯,我亂講話不會啦,這次,我們二個都是這裡躲,那裡躲,飯都沒
吃。又不敢去做工,這次真的弄的夠苦的了,又不敢去打工,去打工,人家這裡查甲○○,那裡也查甲○○的,我真的沒辦法了。
蘇:我自己吔?我自己最近虧了多少,車子都賣掉了,什麼人都可以,這個人去了二、三趟,還是叫他去,哦,好像是拿我的錢開玩笑。
余:那天到了機場,怎麼還‧‧‧,這到底是什麼事情也不懂的。
蘇:那個,當天晚上,隔天清晨,我一查出來,我就即時連打電話給張先生
,你有事情,有講到你,你不要出來,你絕對不能回來,但是沒有講到你們,他只是說這東西是誰交給他的,是某某人這樣子。
余:他沒見到張大哥啦。
蘇:啊那個這個東西運回來,要交給誰,什麼、什麼,他沒有講到你。
余:不可能啦,我知道他不會沒有講到誰,因為他東西領到,沒看到張大哥啦。
蘇:假如有講到你,已經好幾天了,你的調單就來了,你的檢察官的調單就
來了,你跑不掉啦,你有沒有收到調單?余:我也不知道呀,我這幾天在躲,也沒到彰化去。
蘇:你去問一下,看看有沒有傳票。
余:如果就是有,我現在也不去了。
蘇:你不去?你一定要拿到那一張傳票,啊隨時跟我連絡一下,好不好。余:我打這支電話可以連絡到你嗎?蘇:可以。可以可以。
余:好啦。
蘇:OK。
**********************************以上有甲○○所使用0000000000號及「蘇國彥」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可資參照(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號卷第七十四頁至第八十頁),而上開監聽錄音帶亦經當庭播放供被告丁○○指認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一份附卷可參。從前揭對話內容可以瞭解,案發當日原本計劃由甲○○到臺中干城車站接丙○○、乙○○,但因林、李二人在機場即為警方查獲,故甲○○及「蘇國彥」對於遲遲不見林、李二人感到不解,並開始研討如何透過各種途徑包括從丙○○、乙○○的住家、巴士客運行走的路線、交通狀況等瞭解可能發生的情況,甚至擔心出事後將為新聞媒體所披露,甚至於檢調單位的傳喚調查。足見甲○○、「蘇國彥」對於丙○○、乙○○夾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闖關的事情知之甚稔,否則不會在電話當中提及「假如有事情,報紙百分之百登出來,絕對逃不了」、「那我們就麻煩了」、「肯定在機場出事了」、「你們假如有事情,你們把我咬出來沒關係」、「我還怕得到處跑」等語。而被告丁○○對此亦有所知情,此從甲○○與「蘇國彥」於上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凌晨零時二十九分的對話當中提及被告丁○○是否告知甲○○有關丙○○、乙○○將於何時返回臺灣等內容即可知。況依甲○○與「蘇國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七時二十九分之通話顯示,「蘇國彥」已於案發後匯寄三萬元給被告丁○○,要丁○○絕對不能返回臺灣,否則將會出事(按指遭司法追訴),而被告丁○○亦確實配合,從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出境後,至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始返回臺灣,有被告丁○○之入出境查詢單一紙附於本院審理卷可參。被告丁○○若未涉案,何以心虛滯留大陸不返回臺灣?由此亦可佐證被告丁○○確實有參與本件犯行之客觀事實。
(七)雖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本件毒品係劉三清交給伊,被告丁○○並未出面參與或指示云云;而證人乙○○於同次開庭審理時更換前詞,改稱丁○○並未告知伊免費出國機會,是辛○○告訴 伊云云 。然查,證人丙○○、乙○○除與先前供述不符外,且與本院前開所調查之事證不符,顯有不可儘信之處;況被告丁○○亦自承證人丙○○於案發之後進入司法程序期間,曾跟伊要錢,拿一百、二百元,並說會幫伊解套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另證人乙○○與被告丁○○關係密切,除經彼等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外,復從本件案發之初,係由被告丁○○代表集團成員負責出面與乙○○溝通,徵詢其出國意願之情即可知,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法院寄發之傳票可寄至被告丁○○之處,由伊轉交即可(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審判筆錄),亦可佐證二人關係確實非比尋常。從而,綜合上情,證人丙○○、乙○○事後翻異前詞,顯係事後迴護之詞,委不足採。至於證人甲○○部分,經本院傳訊到庭後雖坦承為己○○等人購買機票之情,惟否認其餘犯罪情節,並表示係受辛○○指示,不知被告丁○○參與犯行的情況云云,然因證人甲○○本身即為本件犯罪行為人,其於案發後極力撇清與本案重罪之間的關聯,要屬事理之常,故其於本院所為否認本件犯罪行為之證詞,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證據,附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被告丁○○所辯均屬事後卸責飾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亦係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甲項第四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又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論,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核被告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丁○○就上開犯行與辛○○、甲○○、「蘇國晏」、丙○○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丁○○及辛○○等人利用不知情之乙○○之名義託運行李袋夾帶毒品安非他命,為間接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丁○○曾有贓物、竊盜等前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足憑,可謂素行不良,其在本案當中除負責在臺找尋可資利用之人頭外,並至大陸地區監控擔任輸運工作的人頭及安排毒品的供應,在集團成員當中顯然扮演重要的角色,與單純擔任輸運工作出面挺而走險之丙○○有所不同,故在刑度上即應有所區隔;並審酌本件私運來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龐大,如流入市面,將加速毒品之泛濫,對我國社會之安寧秩序及國人之健康所可能產生之危害至鉅,暨被告之教育程度僅係國小畢業,犯後雖否認犯罪,但應訊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白色晶體六包係甲基安非他命,毛重四千三百公克,送驗結果耗損0.七三公克(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九號卷第二十六頁),因此驗後毛重四千二百九十九點二七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七合一麥片包裝袋)六個係供運輸毒品之用,且係被告丁○○等共犯所有;未扣案藍黑色相間之行李袋一個則係共犯劉三清所有供運輸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未扣案之上開行李袋如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至送鑑定時已耗損之安非他命0、七三公克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