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王士鑫 被告 謝宜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