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瑞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韋岑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5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品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