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6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韓佩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秀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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