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39號

原告 沈其晃

被告 邱毓薇

陳麗惠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毓薇、陳麗惠發支付命令,因其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552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2,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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