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61號原告 蕭惠君 被告 郭彥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360、14176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1346、12856、17642、182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