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862元│96年6月10日起│20%│暨自96年7月11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108年8月31日止,延滯││││止││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104年9月1日起│14.99%│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至清償日止││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002│43,028元│96年6月10日起│15%│無││││至清償日止│││├──┼─────┼───────┼────┼──────────┤│003│53,243元│96年6月10日起│15%│暨自96年7月1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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