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宗成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膠囊2顆(驗後毛重0.29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宗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已於民國108年2月20日釋放出所,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2月22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查獲之白色膠囊2顆,經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5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5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毒品白色膠囊2顆,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0.299公克),有該院107年5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5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書1紙可稽(見警卷第10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參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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