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06號聲請人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長陵 訴訟代理人 李俐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德馬車業│聯邦商業銀│105年2月28日│61,500元│UA0000000│││有限公司│行安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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