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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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75號原告 李惠明 上列當事人 蕭富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