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彭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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