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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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96號
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8日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