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2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251號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全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送達;抗告人雖曾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4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蕭惠芳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