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劉佳盈 律師被告 林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RC鐵皮頂樓房等地上物全部清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暨應給付無權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6,076元/㎡×80㎡=486,080元),加計原告主張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共新臺幣(下同)24,3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0,460元(計算式:486,080元+24,380元=510,4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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