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姵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四七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6年度繼字第471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黃美玲 之債權人,為了解狀況,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黃美玲國民身分證等件影本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黃美玲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96年度繼字第471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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