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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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告 王懷軒
被告 吳泰鋒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