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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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告 王懷軒

被告 吳泰鋒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1434 號裁定(113.12.19)[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1434 號裁定(114.02.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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