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3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436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張世杰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
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
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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