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君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君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君萍(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8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92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葉力旗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