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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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郁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郁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郁豪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0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0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法務部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