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秀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靖惠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171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玟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