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廷亮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