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75號
原 告 陳奇元
被 告 陳張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4日15時5分在本院
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75號
原 告 陳奇元
被 告 陳張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4日15時5分在本院
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