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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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 何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志宏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大眾商業銀行離職,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8,850元(計算式:15,85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