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簡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原簡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簡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
2月26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陳麗華之住所「27號之
1號5樓」應更正為「27之1號5樓」、居所「28號之1號3樓」應更正為「28之1號3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住、居所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惟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述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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