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梁庭譽 被告 王韋傑
陳志威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訴字第14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義順法官林于捷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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