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怡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20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賴怡汝所有、供賭博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是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表┌──────────────────────────┬─────┐│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廠牌HTC之行動電話壹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賴怡汝││1枚、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