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王中生 被告 周育興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簡字第1016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何佳蓉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