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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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祈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祈祿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曹祈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9日│99年5月3日│99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844、3978號│字第3844、3978號│字第5951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6193號│99年度簡字第6193號│99年度簡字第747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22日│99年7月22日│99年9月8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6193號│99年度簡字第6193號│99年度簡字第7471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6日│99年8月26日│99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否││數罪││││├──────┼─────────┴─────────┼─────────┤│備註│一、曾經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二、板橋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4081號。│第14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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