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1號上訴人 阮聰傑
林 阮翠花 阮聰敏 阮聰洲 盧阮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志耀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200元,應徵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