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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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丙○○
乙○○丁○○○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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