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附民原告 陳策勳 附民被告 黃銘南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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