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蕍淇 被告 莊仁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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