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88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債務人 吳逸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171,756元整,及自各筆
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①其中43,964元整,自民國100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2.69算之利息,並按月計算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②其中127,792元整,自民國100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6算之利息,並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1,756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38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3│吳逸群│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964元││9月11日起││點六九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2│吳逸群│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7792元││9月11日起││點五六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3│吳逸群│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貳│││964元││0月12日起││佰元計算│├──┼────┼─────┼──────┼──────┼───────┤│002│新臺幣12│吳逸群│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7792元││0月12日起││仟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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