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83號聲請人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甲0000000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0000000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