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 張鈞凱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送達代收人 劉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鴻圖 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呂玉枝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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