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857號聲請人 王福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有無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向法院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三)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陳報處理被繼承人 陳錦隆 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民法第1179條、第1181條及第1182條規定相關遺產管理人職務參照)。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