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施佩君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 姜文宗
太瑞餐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献明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390號),經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