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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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許瑞軒 (即 許作鈿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作鈿(下稱許作鈿)之繼承人,其繼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
109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09年10月20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許作鈿之繼承人,而許作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已由許作鈿之所有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手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股份分配同意書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5至53頁)。又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09年10月20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5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附表:
┌─────────────────────────────────────────────────────┐│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4NZ-0000000-0││1│893││├──┼───────────────┼─────────────┼──────┼───┼─────┼───┤│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4NZ-0000000-0││1│501││├──┼───────────────┼─────────────┼──────┼───┼─────┼───┤│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1│1000││├──┼───────────────┼─────────────┼──────┼───┼─────┼───┤│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5NZ-0000000-0││1│254││├──┼───────────────┼─────────────┼──────┼───┼─────┼───┤│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1│255││├──┼───────────────┼─────────────┼──────┼───┼─────┼───┤│0006│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1│62││├──┼───────────────┼─────────────┼──────┼───┼─────┼───┤│000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1│46││├──┼───────────────┼─────────────┼──────┼───┼─────┼───┤│0008│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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