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泓佶企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壹拾玖萬貳仟柒佰│0000000│││││莊分行││柒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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