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捷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4,93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萬2,3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8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