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287號原告 葉先章 追加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葉海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双田邱榿棟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當事人究為何人(似應為 黃勝珍 之全體繼承人,應詳載各該被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
二、黃勝珍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各繼承人最新之現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該部分之權利義務之繼承情形(是否已為分割繼承協議,抑或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三、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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