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紫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紫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紫晏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燕